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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谢彬与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彬,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谢彬,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谢彬与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