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杜新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265号被执行人杜新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杜新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