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戴某、陈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陈某甲,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6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1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08年6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4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现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5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8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陈某甲、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陈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至4月20日,被告人戴某等人在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村一带老房子内摆设赌场,供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三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戴某系该赌场股东并替赌场物色场地;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场内抽取头薪,获利2100元;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场望风,获利600元。2016年4月20日上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戴某、陈某甲、李某甲及十余名赌客,扣押赌具“骨牌九”、赌资85000元、当日“头薪”34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和李某甲分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和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陈某甲、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邱某、李某乙、林某、陈某乙、孔某、周某、陈某丙、彭某、李某丙、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陈某甲、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现场扣押的“头薪”34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戴某的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2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