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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苏州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651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国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舜洲,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赵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良娟,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第三人苏州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