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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郑惠姣、庄跃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401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郑惠姣、庄跃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金兰商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852元、执行费256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40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