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克林、李军茂申请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克林,李军茂,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破11号申请人:周克林。申请人:李军茂。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瞿新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线。法定代表人:张正军。委托代理人:周青。申请人周克林、李军茂以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锦节能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周克林、李军茂及其委托代理人瞿新科,三锦节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青到庭参加听证。本院根据申请人周克林、李军茂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初步审查确认如下事实:三锦节能公司系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0月29日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三锦节能公司于2014年1月5日向李军茂借款20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三锦节能公司向周克林借款226.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2015年7月7日,李军茂与三锦节能公司、张正军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李军茂以205万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三锦公司、张正军持股的长沙厚富节能环保科技合伙企业出资,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周克林由其丈夫王文国代签了债转股协议。2人现系长沙厚富节能环保科技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人。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书、收据、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听证笔录、询问笔录、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必须是现实债务的债权人,而不是已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本案中申请人周克林、李军茂曾系三锦节能公司的债权人,但双方已就债权达成了债转股协议,2人现系长沙厚富节能环保科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申请人周克林、李军茂现在不是三锦公司的债权人,故其请求对三锦节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克林、李军茂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祖湖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一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