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9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莫文津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96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9626号原告:莫文津,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志忠、唐爱娣,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被告: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文津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文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文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文津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文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