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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9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莫文津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96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9626号原告:莫文津,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志忠、唐爱娣,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被告: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文津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文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文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文津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文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