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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4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潘琼抢劫、强迫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4710号罪犯潘琼,现在广西自治区桂中监���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扶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6年7月24日以(2016)减字115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潘琼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琼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87.60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潘琼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琼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黄建朝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