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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乔领兄诉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领兄,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1民初2475号原告乔领兄,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张旭,男,1988年03月0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原告乔领兄与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领兄、被告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领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合计86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2分计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2月27日被告张旭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0元、36000元,书面约定按月利2分计息,并于2015年12月27日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给付,原告多次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张旭承认乔领兄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乔领兄欠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2分,支付从2015年1月5日起至欠款本金5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乔领兄欠款本金36,000元,并按月利2分,支付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欠款本金36,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张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五 喜附向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