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于文彬与刘晓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彬,刘晓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334号原告于文彬,男,1968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刘晓亮,男,1989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科尔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钟学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彬诉被告刘晓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晓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文彬承担。审判员 胡大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