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五行安全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行安全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075号原告:五行安全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马厂路986号.法定代表人:沙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行安全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行安全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墨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