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614号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向群,该公司职员。被告:丁立华,男,1955年3月4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依法退还给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