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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翟增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翟增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589号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春曦道。法定代表人张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华,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增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增俊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炳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会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