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颜玉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颜荣庆,颜玉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4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打铜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江,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石材市场A3-2)。法定代表人颜双玉,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邓道恩。被告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国际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李谋响,执行董事。被告颜荣庆,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被告颜玉双,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诉被告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颜荣庆、被告颜玉双邹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明心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