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怀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怀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606号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育才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怀宙。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怀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