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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钟振钦与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61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钦,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617号原告:钟振钦,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谢胜。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钟振钦诉被告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振钦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振钦请求撤回对被告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振钦撤回对被告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由原告钟振钦负担。审判员  张智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