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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龙岩鑫利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鑫利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436号申请人:龙岩鑫利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福建省志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21MA344R1Q05。委托代理人:黄启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挺,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象和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6635822L。法定代表人:廖良茂。被申请人: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新马路266号,营业执照号为914419003149566709。负责人:廖良茂。申请人龙岩鑫利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岩鑫利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价值3,097,282.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莞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岩鑫利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价值3,097,282.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艳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