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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贵菊与王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贵菊,王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贵菊,女,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王韬,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申请人孔贵菊与被执行人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孔贵菊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贵菊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韬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董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