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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于晓波与侯明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波,侯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于晓波,住所地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晓方,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侯明东,地址巴林左旗。于晓波与侯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05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明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晓波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明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侯明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明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晓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侯明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晓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