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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20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