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钟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43号罪犯钟华,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9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4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钟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六月至二0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二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