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晓勇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长安区长兴路中段(喜居园小区)7幢20502室的产权(房产证号:41-26890-1)。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