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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陕西鸿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宏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恒、周光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鸿运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恒,周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宏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恒,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富恒,男,生于1963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周光梅,女,生于1963年5月1日。陕西鸿运物资有限公司诉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恒、周光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恒、周光梅于2016年5月31日偿还陕西鸿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150000元,如被告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张富恒、周光梅未能按期履行完毕,则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恒、周光梅追加清偿100000元整,按人民币1250000元执行。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恒、周光梅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恒、周光梅已履行案件执行款1250000元,申请执行人1250000元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