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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424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93年8月1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92年3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虽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感情基础尚可,希望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看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短,但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应互相关心和交流,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郭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