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华与威信县玉京山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威信县玉京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318号申请人张华。被执行人威信县玉京山煤矿。关于张华申请执行威信县玉京山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威信县玉京山煤矿已经关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