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饶言根与杨思军、王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言根,杨思军,王兴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846号原告饶言根,个体户。被告杨思军,农民。被告王兴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言根诉被告杨思军、王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言根以证据不足,有待重新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言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言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饶言根承担。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钰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