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孟祥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17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原深圳微德电子维修有限公司报关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孟某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微德电子维修有限公司报关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支付给深圳市壹时通报关有限公司检验检疫代理费用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并占为己有,后将钱款用于挥霍并辞职逃匿。经核实,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孟某分多次侵占报关公司检验检疫款共计70252元。2016年4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一出租屋将被告人孟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身份材料、报案材料、劳动合同、涉案收据及发票、深圳市壹时通报关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存款回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袁某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万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孟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欧献���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