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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字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铁妹与陈美玉、刘金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铁妹,陈美玉,刘金枝,刘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字711号原告:施铁妹,男,193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原住址: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钦、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玉,女,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刘金枝,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址:广东省南海市大沥区。被告:刘金财,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铁妹与被告陈美玉、刘金枝、刘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陈美玉于2016年4月3日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翁荣钦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林玫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