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字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铁妹与陈美玉、刘金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铁妹,陈美玉,刘金枝,刘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字711号原告:施铁妹,男,193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原住址: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钦、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玉,女,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刘金枝,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址:广东省南海市大沥区。被告:刘金财,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铁妹与被告陈美玉、刘金枝、刘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陈美玉于2016年4月3日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翁荣钦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林玫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