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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邵柏春与史先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柏春,史先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427号申请人:邵柏春,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先香,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邵柏春与被申请人史先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邵柏春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先香银行存款7601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邵柏春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火车站广场东侧天龙美食综合楼(产权证号:合产7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邵柏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史先香名下银行存款7601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邵柏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火车站广场xxx(产权证号:合产3x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321元,由申请人邵柏春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