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海军、杨建国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海军,杨建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周万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海军,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山阴县X乡X村人,农民,现住该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国,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怀仁县X镇X村人,农民,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府西街华美小区2号。负责人:谭琴,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周万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骆驼山镇黑渠山村五社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镇X村。上诉人韩海军、杨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周万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海军、杨建国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海军、杨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池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