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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远明与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梁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明,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远明,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梁国庆,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负责人朱炳火。申请执行人吴远明与被执行人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厦民终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远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6月1日受理立案。现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陈志鑫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