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远明与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梁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明,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远明,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梁国庆,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负责人朱炳火。申请执行人吴远明与被执行人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厦民终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远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6月1日受理立案。现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国庆、厦门市颂雨水暖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陈志鑫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