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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青春与黄会杰,沈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春,黄会杰,沈庆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682号原告梁青春,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彭港,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会杰,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沈庆凤,女,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青春诉被告黄会杰、沈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青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青春撤回对被告黄会杰、沈庆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交纳2465元,由原告梁青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