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青春与黄会杰,沈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春,黄会杰,沈庆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682号原告梁青春,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彭港,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会杰,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沈庆凤,女,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青春诉被告黄会杰、沈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青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青春撤回对被告黄会杰、沈庆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交纳2465元,由原告梁青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