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吴青、南京大运河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吴传高,南京大运河运输有限公司,南京金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翠华,吴青,许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财保20号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负责人沈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吴传高。被申请人南京大运河运输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张翠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金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街道工农村。法定代表人吴传高,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翠华。被申请人吴青,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许定强,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传高、南京大运河运输有限公司、南京金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翠华、吴青、许定强相应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传高、南京大运河运输有限公司、南京金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翠华、吴青、许定强账户资金及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及财产权利共计价值2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陈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杨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