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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2)王庆啟与张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啟,张道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099号原告:王庆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晓,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才。原告王庆啟诉被告张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庆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啟撤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由原告王庆啟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