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行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涂茂林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茂林,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5行初578号原告涂茂林,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陈激扬,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斌,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丽红,女。委托代理人王玉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茂林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茂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包小伶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