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正与魏江、裘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魏江,裘志伟,金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448号原告张正。委托代理人方丽、张梦扬,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09052112,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4组5号。被告裘志伟,身份证号码330121197310143716,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6幢1单元101室。被告金燕娜,身份证号码339005198410139025,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4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诉被告魏江、裘志伟、金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江、裘志伟、金燕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撤回对魏江、裘志伟、金燕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正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