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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正与魏江、裘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魏江,裘志伟,金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448号原告张正。委托代理人方丽、张梦扬,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09052112,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4组5号。被告裘志伟,身份证号码330121197310143716,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6幢1单元101室。被告金燕娜,身份证号码339005198410139025,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4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诉被告魏江、裘志伟、金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江、裘志伟、金燕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撤回对魏江、裘志伟、金燕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正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