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问贵与张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问贵,张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549号原告:吴问贵,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张良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问贵与被告张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问贵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问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问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吴问贵负担。审判员 魏国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