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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问贵与张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问贵,张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549号原告:吴问贵,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张良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问贵与被告张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问贵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问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问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吴问贵负担。审判员  魏国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