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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樟培、常山县白石镇鸿发砖瓦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樟培,常山县白石镇鸿发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童樟培,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常山县白石镇鸿发砖瓦厂,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白石镇十八里村。负责人:卢陈林,职务:厂长。童樟培与常山县白石镇鸿发砖瓦厂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常劳仲案字(2015)第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樟培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16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傅生伟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潘友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