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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重庆精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源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精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源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盈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精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王家坝100号。法定代表人马浩,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源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盈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1818号。法定代表人陶飞,总经理。重庆精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鼎源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凯代理审判员 王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世 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三日书 记 员 :郭剑锋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8月3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赵凯、王航、李世达书记员:郭剑锋关于重庆精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鼎源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李世达介绍案件执行情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李世达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凯、王航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利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