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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耿玉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耿玉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277号原告:黑龙江北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金伟,该委员会主任。被告:耿玉龙,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原告黑龙江北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耿玉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北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胜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丽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