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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志红与张占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312号王志红、张��坤:申请执行人王志红与被执行人张占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占坤已分期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志红同意法院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