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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夏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夏胜利,王延强,夏要利,吴彩霞,夏旭东,宝丰县宝西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闫磊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下简称平顶山市三阳盛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夏要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胜利,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居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王延强,地址居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夏要利,地址居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吴彩霞,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居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夏旭东,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居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宝丰县宝西石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王延强,该公司经理。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下简称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地址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诉讼代理人刘亚杰,该行职员。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夏胜利、王延强、夏要利、吴彩霞、夏旭东、宝丰县宝西石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三阳盛公司订立了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但未在抵押物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依据有关规定,案外人对抵押物不享有担保物权,也就对本案的查封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系该宗土地的首封法院,具有依法评估、拍卖等处置权,故此,案外人所提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广跃审判员  王洪哲陪审员  孙露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培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