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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学军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405-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60504-7,住所地: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胡燕清,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虎,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学军,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1572元,共计113047元。已支付20000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学军所有的塔吊一台。由于被执行人刘学军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