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宗秀与万宗勇,万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秀,万宗勇,万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145号原告赵宗秀,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廖晓梅,女,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万宗勇,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万辰,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赵宗秀与被告万宗勇、万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赵宗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宗秀以被告万宗勇、万辰已自行将共墙恢复原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宗秀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