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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武君哲与安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君哲,安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91号之二原告武君哲。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松。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君哲与被告安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君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武君哲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李天颖人民陪审员  邢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