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樊兵礼与王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兵礼,王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樊兵礼,男。被执行人王秋成,男。本院在执行樊兵礼与王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39474.45元及利息,诉讼费2000元。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12000元,申请人亦领取。下余案款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