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6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晏学锋与杨文君、李冬平、覃赛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学锋,李冬平,覃赛南,杨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晏学锋,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冬平,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赛南,女,1962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杨文君,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学锋与被执行人杨文君、李冬平、覃赛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晏学锋与被执行人杨文君、李冬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杨文君、李冬平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到期应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晏学锋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了5万元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冉成文审判员  杨志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自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