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晏学锋与杨文君、李冬平、覃赛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学锋,李冬平,覃赛南,杨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晏学锋,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冬平,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赛南,女,1962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杨文君,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学锋与被执行人杨文君、李冬平、覃赛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晏学锋与被执行人杨文君、李冬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杨文君、李冬平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到期应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晏学锋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了5万元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冉成文审判员 杨志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自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