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9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占有,桐柏县司法局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通知内容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