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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9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占有,桐柏县司法局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通知内容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