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海凤与樊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凤,樊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718号原告刘海凤。被告樊利斌。原告刘海凤诉被告樊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凤、被告樊利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1日,债务人樊利斌从原告处借走400000元整,并当场向我写下欠条1份,口头承诺借限为2个月。然而到还款日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归还,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樊利斌承认原告刘海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凤借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樊利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俊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