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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华庭欧式装饰构件厂与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湘煌、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华庭欧式装饰构件厂,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湘煌,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834号原告:资兴市华庭欧式装饰构件厂。主要负责人:曹忠雄,该厂厂长。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湘煌。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资兴市华庭欧式装饰构件厂与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湘煌、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资兴市华庭欧式装饰构件厂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华庭欧式装饰构件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华庭欧式装饰构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1503.5元,由被告罗湘煌自愿负担。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